江苏爵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756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756号
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7021794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韦建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83497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14楼。
法定代表人:候毅。
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215712.23元及欠款利息24376.34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为新纶复合材料科技(常州)有限公司铝塑膜项目二期净化机电工程-防爆墙分布工程施工。工程现已完工,被告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81元,由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秦雪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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