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73行初8613号
本院于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对原告***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613号行政判决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10页第1段最后一句现补正为“据此,江苏爵格公司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审 判 长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宫朝红
人民陪审员 燕 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杨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