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爵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861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台湾地区高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大丰区长安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第32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爵格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江苏爵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江苏爵格公司就***所拥有的专利号为200810180526.7、名称为“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其答复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书作了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1-10,将原权利要求2、6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3-5、7-10均与权利要求2、6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8,江苏爵格公司对该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 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第4.6.2和4.6.3的规定,同时,该修改文本亦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第4.6.1所规定的修改原则,故涉案决定以***于2017年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2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和证据2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 江苏爵格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未提到紧固件具有泄爆作用,而证据2中公开了泄爆螺栓,同时,证据2中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区别仅在于证据2中未公开螺杆的端部具有自攻头,而该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提出来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相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认为:(1)证据2中没有文字记载金属垫片和弹性垫片是弧形的,证据2的金属垫片是平的,并且证据2的附图2、4中弹性垫片填满了弧形的孔,而涉案专利中两个垫片的弧形是中空的,涉案专利弧形中空的好处在于有利于金属垫片产生形变,带来预紧力;(2)现有技术中的泄爆螺栓紧固件无法使用自攻头,因为金属垫片较薄,脆弱,自攻或安装时容易破坏金属垫片,涉案专利由于使用了弧形结构的金属垫片,才使得自攻头可以运用到泄爆螺栓紧固件中,涉案专利的自攻头安装时无需打底孔和攻丝,而是直接安装,提高了安装的效率。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泄爆螺栓,并具体公开了:紧固件14A包括金属螺钉15,与梁12螺纹连接的螺纹杆16和螺钉头17,螺钉头17具有在18处指示的外径;螺钉头17穿过可变形垫片19;弹性密封圈20压缩在可变形垫片19和面板13之间;面板13设有紧邻弹性密封圈20的开孔21;开孔21具有在22处表示的内径,该内径大于紧固件顶部17的外径18;当面板13受到箭头F所示的爆炸压力时,可变形垫片19变形并越过紧固件顶部17;同时,面板13被释放并越过紧固件顶部17,因为面板13飞离梁12;在面板开孔21和螺纹杆16之间存在环形空间25;在向紧固件15施加过大的扭矩的情况下,弹性密封圈20的一部分容易轴向移动到环形空间25中,可变形金属垫片19因此可能过早变形(参见证据2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现有技术的中文译文、附图2)。 从证据2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弹性密封圈20设置于可变形金属垫片19下并套设在螺纹杆16上;可变形金属垫片19为向外凸出的弧形结构,弹性密封圈20同样为向外突出的弧形结构,并紧贴在可变形金属垫片19下。 经对比,证据2的“螺纹杆16”对应于涉案专利的“螺杆”,“可变形金属垫片19”对应于涉案专利的“金属垫片”,“弹性密封圈20”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弹性垫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1)弹性垫片是否具有与金属垫片相同的弧形结构;(2)螺杆的端部是否具有自攻头,涉案专利中金属垫片和弹性垫片具有相同的弧形结构,涉案专利的螺杆的端部具有自攻头,而证据2中并未记载两个垫片的弧形结构是否相同,也未记载螺纹杆16的端部是否具有自攻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证据2中仅公开了“可变形金属垫片19”和“弹性密封圈20”均具有弧形结构,没有公开二者之间具有相同的弧形结构,然而,证据2中弹性密封圈20的上表面紧贴在可变形金属垫片19下,其弧度与可变形金属垫片19的弧度相同可以起到防水密封的作用;至于弹性密封圈20下表面的弧度,由于弹性密封圈20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变形能力,其对金属垫片的形变和预紧力的产生都非常有限,对防水密封也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弹性密封圈20的下表面弧度的设置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弹性密封圈20下表面的弧度设置成与可变性金属垫片的弧度相同,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将第一构件连接到第二构件的密封自攻螺栓,并具体公开了:螺栓包括螺纹螺杆,与螺杆一体头部(直径大于螺杆),可旋转自攻进入所述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的预成形开孔中,(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2的中文译文)。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自攻头的螺栓,并且证据1中的螺栓采用自攻头同样无须先钻孔再将螺栓紧固,减少了安装时间,降低了安装成本,因此,证据1给出了与证据2相结合以解决如何减轻安装工作量,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的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1)从证据2的附图2中明显可以看出弹性密封圈20的上下表面均向右突出,因此可以确定证据2的弹性密封圈20是弧形结构,同时,从图3的立体图中也能够看出可变性金属垫片19左边的弹性密封圈20a为弧形结构,虽然证据2的附图2所示弹性密封圈20比较厚,弹性密封圈20几乎填充整个弧形孔,然而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弹性垫片是否具有较大的弧形中空,也未记载弹性垫片设置一较大的弧形中空具有何种有益效果;其次,证据2的附图仅是示意图,并不能由此得出弹性密封圈20几乎填充整个弧形孔,从证据2的附图3中看,弹性密封圈20a仍然具有较大的弧形中空;再者,涉案专利中弹性垫片的作用并不在于使金属垫片产生形变,带来预紧力,涉案专利中金属垫片的形变和预紧力的产生是由于金属垫片采用弧形结构所导致,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弹性垫片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变形能力,因此,弹性垫片对金属垫片的变形和预紧力的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实际上,涉案专利的弧形弹性垫片除具有普通弹性垫片所具有的防震缓冲的作用外,其主要作用在于与金属垫片相同的弧形角度配合,比平面的防水垫片具有更有效的隔绝外界的水进入建筑内部,达到一种完全隔绝的状态。 (2)***没有提供充足的理由或证据来证明现有技术的泄爆螺栓紧固件无法使用自攻头,而涉案专利由于使用了弧形结构的金属垫片才可以运用自攻式泄爆螺栓的情况,而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了“现有螺栓的部分不具有自攻头,因此,必须在安装前先用手枪钻开孔后,再用手工方式锁入固定在泄压设施上,这样就增加施工安装上的难度及工时”,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了“本发明还有自攻头,这样就可以减轻安装工作量,进而可以降低成本”,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了“螺杆1的另一端头为自攻头2,安装时无须先钻孔再将泄爆螺栓紧固件20锁紧于泄压设施,大大减少了安装的时间,降低了安装的成本”,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以得出,涉案专利中螺杆的自攻头所起到的作用仅系减轻安装工作量,降低成本,而证据1中的自攻头显然也不需要用先用手枪钻开孔后,再用手工方式锁入螺栓,具有与涉案专利中螺杆的自攻头相同的作用,因此,证据1给出了与证据2相结合以解决如何减轻安装工作量,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弧形结构为球面结构”;从属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橡胶垫片为三元乙丙橡胶垫片”;从属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螺杆的螺纹表层镀有防腐锈层”;从属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防腐锈层为一层聚四氟乙烯”;从属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金属垫片的弧度根据泄爆压力以及所述金属垫片的厚度、材质确定”。 江苏爵格公司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可变形金属垫片19和弹性密封圈20是弧形结构的基础上,该弧形结构采用球面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是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公知三元乙丙橡胶具有耐热、耐老化等的性能优异,被广泛用于建筑用防水材料、汽车密封件等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特性的需要采用三元乙丙橡胶作为橡胶垫片的材料同样是一种常规选择;由于泄爆螺栓常用于有爆炸危险的化学品储存的区域,空气中易有腐蚀气体挥发,因此泄爆螺栓容易生锈并发生断裂,为防止泄爆螺栓生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螺杆的螺纹表层镀有防腐锈层,至于该防腐锈层采用聚四氟乙烯,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上述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金属垫片的弧度主要起到预紧力、增加强度的作用,而本领域公知预紧力大小的确定又与泄爆压力以及所述金属垫片的厚度、材质有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根据泄爆压力以及所述金属垫片的厚度、材质来确定金属垫片的弧度。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弹性垫片为橡胶垫片”。 江苏爵格公司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1公开了“可压缩材料3可以是天然或合成的橡胶或具有适当弹性和可压缩特性的任何其他材料”(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右栏倒数第2段),可见,证据1给出了弹性垫片采用橡胶这一材质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弹性密封圈也使用橡胶垫片,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金属垫片的材质为铝”。 江苏爵格公司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特性的需要采用铝作为金属垫片的材质,这仅是一种常规选择,这种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提交反证1仅用于证明一旦选定螺纹,端头的尺寸也随之确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未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故反证1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据此,江苏爵格公司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原告***诉称:一、被诉决定遗漏了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金属垫片为向外凸出的弧形结构”。证据2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二、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3)的认定错误,不属于公知常识。三、涉案专利具有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江苏爵格公司陈述称,同意被诉决定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9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的200810180526.7号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其申请日是2008年11月28日,专利权人为***。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包括螺杆和套设在所述螺杆头部的金属垫片,所述金属垫片下还有一套设在所述螺杆上的弹性垫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垫片为向外凸出的弧形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垫片具有与所述金属垫片相同的弧形结构,并紧贴在所述金属垫片下。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结构为球面结构。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垫片为橡胶垫片。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垫片为三元乙丙橡胶垫片。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的端部具有自攻头。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的螺纹表层镀有防腐锈层。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锈层为一层聚四氟乙烯。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垫片的材质为铝。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垫片的弧度根据泄爆压力以及所述金属垫片的厚度、材质确定。” 针对涉案专利,江苏爵格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1956年9月4日、公告号为US2761347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74年8月13日、公告号为US3828493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3:江苏爵格公司声称的由Herron检测实验室于1992年4月16日出具的针对美国M&MVENTING公司生产的泄爆螺栓和垫片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2页); 证据4:公告日为1992年4月15日、公告号为CN21014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江苏爵格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0缺少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螺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江苏爵格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5:印有“M&M公司专精泄爆螺栓紧固件”字样的关于“M&M泄爆螺栓紧固件”的产品说明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页)。 江苏爵格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7)沪徐证经字第364号公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共19页); 证据7:由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斯坦利县公证人***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的对上海腾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希望与美国M&Mventing有限公司接洽的邮件进行公证的公证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8:由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斯坦利县公证人***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的对上海东方雅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表腾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美国M&Mventing有限公司进口产品的相关文件等进行公证的公证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7年3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10,将原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6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3-5、7-10均与权利要求2、6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8,相应修改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3-5、7-10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包括螺杆和套设在所述螺杆头部的金属垫片,所述金属垫片下还有一套设在所述螺杆上的弹性垫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垫片为向外凸出的弧形结构,所述螺杆的端部具有自攻头,所述弹性垫片具有与所述金属垫片相同的弧形结构,并紧贴在所述金属垫片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结构为球面结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垫片为橡胶垫片。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垫片为三元乙丙橡胶垫片。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的螺纹表层镀有防腐锈层。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锈层为一层聚四氟乙烯。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垫片的材质为铝。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垫片的弧度根据泄爆压力以及所述金属垫片的厚度、材质确定。” ***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1988年1月26日批准、198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4-88《紧固件六角头螺栓和六角螺母用沉孔》第1页的复印件(共1页)。 ***认为:证据1的正文第1页倒数第1段和权利要求2的中文译文不准确;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用于泄压设施的泄爆螺栓紧固件”、“金属垫片为向外凸出的弧形结构”、“所述弹性垫片具有与所述金属垫片相同的弧形结构”、“所述螺杆的端部具有自攻头”,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证据1是通过垫片结构,将两物体进行紧固连接,形成抗震效果,移除非常困难,证据2的垫片是易变形,起到被移除的效果,不是抗震的紧固效果,由于证据1和证据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反,因此,证据1不能与证据2结合,同时证据2也未公开“向外凸起的弧形结构”、“所述弹性垫片具有与所述金属垫片相同的弧形结构”、“所述螺杆的端部具有自攻头”,因此,权利要求1-8均具备创造性;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增加厚度的情况下,增强紧固件的强度,而并非螺栓的紧固效果,螺栓本身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反证1能够证明一旦选定螺纹,端头的尺寸也随之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对证据3、证据6-8不予认可。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6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于2017年3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江苏爵格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于2017年3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江苏爵格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9:江苏爵格公司声称的《英汉大词典》、《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中关于“substantially”一词的解释的相关页的复印件以及谷歌、百度和词霸网站中对该词解释的网页截屏打印件(共8页); 证据10:江苏爵格公司声称的***的名片复印件以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有关***的联系方式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5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6.1-2002《自钻自攻螺钉》的封面、前言、正文第2-4页的复印件(共5页)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4年12月27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389-1994《螺杆》的封面、第1-3页的复印件(共4页); 江苏爵格公司坚持认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本次口头审理中: 1)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江苏爵格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 2)***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江苏爵格公司对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并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未提到紧固件具有泄爆作用,而证据2中公开了泄爆螺栓,同时,证据2中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区别仅在于证据2中未公开螺杆的端部具有自攻头,而该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提出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针对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发表了意见。 4)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于庭后5个工作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 5)双方当事人均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于2017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3无法证明该产品检测报告所记载的内容被予以公开、为公众所知,因此,证据3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也并未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证据2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仅从附图2和附图4中不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得出可变形垫片19和/或弹性密封圈20a具有弧形结构,更不能得出可变形垫片19和弹性密封圈20a具有相同的弧形结构,并且证据2中弹性密封圈20a完全贴合于墙体、充满于可变形垫片20a和墙体所形成的空间以避免垫片下存在中空的空间会导致金属垫片过早变形,引发墙体开孔和螺栓顶部不同心的问题,因此可变形垫圈已经失去了涉案专利通过弧形结构产生形变所带来的预紧力,并仍然存在涉案专利欲解决的过度拧紧造成的金属垫片的损坏的技术问题,且可变性垫圈具有相当的硬度,不能具有较佳的弹性性能。 江苏爵格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江苏爵格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的时间已经超出了其答复期限,并且该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与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的主张基本相同,故不再将其转给***。 2017年6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七份证据: 1、国家知识产权网站上查询到的江苏爵格公司的多项中国专利; 2、CN201310340820.0专利授权文件; 3、(2016)沪静证经字第4157号公证书; 4、涉案专利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涉案专利的专利许可备案证明; 6、《抗爆、泄爆门窗及屋盖、墙体建筑构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4J938;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三份证据: 1、被诉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 2、被诉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 3、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三组共十七份证据,用以证明与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及相关的公知常识。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对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无异议。对被诉决定中确定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无异议,但遗漏区别特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首先,从证据2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弹性密封圈20的上下表面均向右突出,是弧形结构。从图3的立体图中也能够看出可变性金属垫片19左边的弹性密封圈20a为弧形结构。虽然证据2的附图2所示弹性密封圈20比较厚,弹性密封圈20几乎填充整个弧形孔,但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弹性垫片是否具有较大的弧形中空,也未记载弹性垫片设置一较大的弧形中空具有何种有益效果。此外证据2的附图仅是示意图,并不能由此得出弹性密封圈20几乎填充整个弧形孔的结论。从证据2的附图3中看,弹性密封圈20a仍然具有较大的弧形中空。再者,涉案专利中弹性垫片的作用并不在于使金属垫片产生形变,带来预紧力,涉案专利中金属垫片的形变和预紧力的产生是由于金属垫片采用弧形结构所导致,而弹性垫片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变形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因此,弹性垫片对金属垫片的变形和预紧力的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实际上,涉案专利的弧形弹性垫片除具有普通弹性垫片所具有的防震缓冲的作用外,其主要作用在于与金属垫片相同的弧形角度配合,比平面的防水垫片具有更有效的隔绝外界的水进入建筑内部,达到一种完全隔绝的状态。 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现有技术的泄爆螺栓紧固件无法使用自攻头,而涉案专利由于使用了弧形结构的金属垫片才可以运用自攻式泄爆螺栓的情况。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现有螺栓的部分不具有自攻头,必须在安装前先用手枪钻开孔后,再用手工方式锁入固定在泄压设施上。而涉案专利具有自攻头,这样就可以减轻安装工作量,进而可以降低成本,安装时无须先钻孔再将泄爆螺栓紧固件20锁紧于泄压设施,大大减少了安装的时间,降低了安装的成本。本院认为,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涉案专利中螺杆的自攻头所起到的作用仅系减轻安装工作量,降低成本,而证据1中的自攻头显然也不需要用先用手枪钻开孔后,再用手工方式锁入螺栓,具有与涉案专利中螺杆的自攻头相同的作用。因此,证据1给出了与证据2相结合以解决如何减轻安装工作量,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4-6、8是否具有创造性 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可变形金属垫片19和弹性密封圈20是弧形结构的基础上,该弧形结构采用球面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是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公知三元乙丙橡胶具有耐热、耐老化等的性能优异,被广泛用于建筑用防水材料、汽车密封件等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特性的需要采用三元乙丙橡胶作为橡胶垫片的材料同样是一种常规选择。由于泄爆螺栓常用于有爆炸危险的化学品储存的区域,空气中易有腐蚀气体挥发,因此泄爆螺栓容易生锈并发生断裂,为防止泄爆螺栓生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螺杆的螺纹表层镀有防腐锈层,至于该防腐锈层采用聚四氟乙烯,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上述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金属垫片的弧度主要起到预紧力、增加强度的作用,而本领域公知预紧力大小的确定又与泄爆压力以及所述金属垫片的厚度、材质有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根据泄爆压力以及所述金属垫片的厚度、材质来确定金属垫片的弧度。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从属权利要求3和7是否具有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可压缩材料3可以是天然或合成的橡胶或具有适当弹性和可压缩特性的任何其他材料”,可见,证据1给出了弹性垫片采用橡胶这一材质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弹性密封圈也使用橡胶垫片,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特性的需要采用铝作为金属垫片的材质,这仅是一种常规选择。这种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