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城投市政管养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6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城投市政管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南路西498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男,1976年12月23日,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丰,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思,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城投市政管养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济源市城投市政管养有限公司提供了新证据,****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证据上其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因该证据涉及到本案工程量的认定,需要进行鉴定,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市城投市政管养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上诉人****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商 敏
审判员 林慧慧
审判员 陈莎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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