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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市政管养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96民特18号
申请人:济源市市政管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怀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国,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2016年12月6日,本院收到济源市市政管养有限公司的申请书。申请人济源市市政管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申请撤销济源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裁字(2016)第128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超出**国的请求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国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并未申请支付带薪年休假,但仲裁裁决却判决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明显超出了请求范围。2、**国于2013年3月4日到济源市市政管养公司工作,系黄标车司机。2016年国家强制黄标车报废,因单位需要购买新车,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所以通知**国回家待岗。**国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相关费用,其认为,系**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办理失业手续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因此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济源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了**国诉济源市市政管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济源市市政市政管养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源市市政管养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  孙东杰
审判员  董 慧
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