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市政管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96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张豪,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市政管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李怀铮,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1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在福建省,应当由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砖渣垃圾土外运施工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申请,属认定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4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源市政管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源市政管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提供的主要证据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的《砖渣垃圾外运工程施工合同》和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该两份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若协商不成则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予以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婚姻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说过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选择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济源,故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东杰
审判员  聂文峰
审判员  董 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