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849***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84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铭,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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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崔 民
审 判 员  吴晓静
审 判 员  陆红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青
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