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主要负责人:宋刚,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萍,江苏世纪同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雯,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与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变压器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电变压器公司、中电集团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执行,南京中院指定由本院执行。
根据(2017)苏01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及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费用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案涉债务,亦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案执行过程中,南京中院先后作出(2019)苏01破24号民事裁定、(2020)苏01破15号民事裁定,分别受理相关债权人对中电集团公司、中电变压器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已将扣划中电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1454464.51元转交中电集团公司管理人。
3.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查询,并扣划***银行存款986.59元后,***、***名下无存款或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其相关账户。
4.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名下无上述财产。
5.本院已依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受偿936.59元(986.59元—50元执行费)后,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