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彬,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尹悦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亚男,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宁金管决字〔2019〕第006号行政决定书一案中,经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01破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复卿实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中电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为中电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2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圣祥
审判员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