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商辖终字第00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2号丰兴广场B座2803-2806室。
法定代表人唐志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商辖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1、对帐函没有签署具体时间,仅仅是对帐之用,对诉讼法院的确定约定不明。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8月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约定,争议如协商不成,同意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法院才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诉讼法院。3、变压器采购合同所涉项目地、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虽曾于2011年8月3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又于2014年4月在对帐函中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各自向所在地法院诉讼”,该约定是对原协议管辖法院的变更,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冷德华
审判员  章晓东
审判员  张伍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覃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