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2执异5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江苏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集团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南京公司)、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镇江公司)、陆廷秀、施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树资产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公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书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橡树资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诉中电江苏公司、中电集团公司、中电南京公司、中电镇江公司、陆廷秀、施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苏0102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3966号调解书),双方约定:××××。该调解书生效后,因中电江苏公司等人未按约定履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另查明,2018年9月27日,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苏分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协议》及编号为Y10180250-3号中国华融江苏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依据3966号调解书享有的对中电江苏公司等人的债权转让给华融江苏分公司,并明确:该主债权项下对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一切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同转让。2018年10月11日,双方在《江苏经济报》上载明该债权转让公告。 2019年11月4日,华融江苏分公司与异议人橡树资产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中电江苏公司等人的债权转让给橡树资产公司,并明确:该主债权项下对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一切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同转让。2019年12月4日,双方在《江苏工人报》上载明该债权转让公告。 现橡树资产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变更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书记员  史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