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执2162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绝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82民初3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12515546元。 执行中,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2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 武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书记员 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