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18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18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娟娟,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佛城西路123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区中电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成。
被告:***,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中电大道。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高新区梧桐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5999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中电电气江苏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XX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光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