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18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18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娟娟,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佛城西路123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区中电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成。 被告:***,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中电大道。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高新区梧桐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5999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中电电气江苏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XX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光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