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2执恢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江西***市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一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G29G29G84。
法定代表人吴曰驹,该行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浩,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中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5898939G(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58989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高新区梧桐大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250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系***妻子,女,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以(2019)赣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宗土地(宗地代码:320115008030GB00006)。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破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的查封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宗土地(宗地代码:320115008030GB00006)的查封。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戴 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