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与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2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58XC,住所地扬中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574484-4,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中电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与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计9819804.23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