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保31号 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2023)湘1129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166711.35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院已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