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原告蒋华文,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欧阳良君,湖南宁远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被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被告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宁远县舜陵镇水市路3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文诉被告****、***、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蒋华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华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蒋华文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