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328行审383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天贵,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30日,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自然罚决字(2019)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祁仪镇油坊岗村4600平方米土地建混凝土公司,属非法占地行为。2019年5月25日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唐自然罚决字(2019)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对处罚的第一项限期拆除决定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一项限期拆除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自然罚决字(2019)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一项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自然罚决字(2019)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由唐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清扬
审 判 员 杨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