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祥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唐河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天贵,男,汉族,1981年7月30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自然罚决字(2019)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自然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姚志强
执行员  周山坡
执行员  曹宇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春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