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祥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祁仪镇友兰大道东段。2019年10月12日更名为唐河县祥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洺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会庆,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谊隆车辆检测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治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唐河县祥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会庆、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328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认为,唐河县祥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彭德泉
审判员  刘春华
审判员  周启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