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唐河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天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唐河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8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唐河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88521.1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5408.48元。因***、唐河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328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宁
执行员 刘 松
执行员 秦 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