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4505号
原告:苏州紫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新德村。
法定代表人:于振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羽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新路特2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正超。
被告:湖北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2栋4层5室。
法定代表人:张正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紫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羽阳电气有限公司、湖北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紫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紫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紫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5元,保全费4470元合计10285元,由原告苏州紫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