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市金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91民初1592号
原告泰安市金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博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泰安市金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金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市金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