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32号
申请人:泰安市金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水牛埠村金桂佳苑小区1-1-102室。
法定代表人:丁少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圣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望岳东路中兴时代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海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凌李,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泉林庄村村东头泉林坝综合指挥楼。
法定代表人:朱树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市金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圣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博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博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金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