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58号
申请人:泰安市长城农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2009号。
法定代表人:焦其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培,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喜,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安立信建筑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宫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齐立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凌李,董事长。
被申请人:孙其峰,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申请人泰安市长城农资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立信建筑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博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孙其峰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立信建筑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博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孙其峰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长城农资经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