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18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晟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龙珠大道33号桃源村61栋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QQX6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鉴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3917431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晟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23)粤0605执18371号案件的执行,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在财保阶段冻结的尾号为0547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案件的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5执18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