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556号
申请人:深圳市鼎晟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东区23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QQX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鉴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3917431D。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申请人深圳市鼎晟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53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鼎晟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53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7.66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鼎晟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