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765号
申请人:江西新铂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新铂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新铂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