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异44号

案外人: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梅方。

申请人: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春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

法定代表人:徐德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梅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及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据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苏12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302325.4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后于2020年9月22日冻结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33×××71的银行账户(以下筒称“案涉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异议人**公司工会提出异议称,法院根据(2020)苏12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账户是异议人的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冻结账户致使异议人无法向南区总工会缴纳职工大病住院互助金,影响工会正常工作和广大员工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

另查明,**公司工会提交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载明交通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审核同意案涉账户登记于**公司工会名下,案涉账户为工会经费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案涉账户登记在异议人**公司工会名下,为异议人在银行独立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所在企业经营资金无关,该账户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应将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账户中的经费视为被诉企业的财产予以冻结。**公司工会提出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中止对该账户内存款的执行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33×××71的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孙金录

审 判 员 潘贻杰

审 判 员 陈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书鹏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