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91民初1611号
原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911109216,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东南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丁春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22266150A,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疏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征。
原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由原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