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570号
申请人:泰州欣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552287909,住所地泰州民营科技园姜寺路南侧南官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仁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旗,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911109216,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春富。
原告泰州欣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欣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欣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丁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