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310某某与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131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爱春,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911109216。
法定代表人:丁春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70元、保全费130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书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申 丽
书 记 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