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330***与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33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富荣,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911109216,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春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伟,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焕,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冀小燕
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
人民陪审员  焦酉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邱嘉翊
书 记 员  钱 琪
附:裁判所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