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211执恢359号之一
关于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豫021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5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的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滑县的土地(土地证号:滑国用(新20**)第71号土地),本院予以查封(2022年3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快速变现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4.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二、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在许昌市××区水利局有到期债务610198元,本院已向第三人许昌市××区水利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协助将到期债务款项转移至我院指定账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本金18797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718元和执行费未能实现。
终结本院(2018)豫021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刘庆丰
书记员  贺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