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4724号
原告:***(又名崔登录),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开元华庭S2-5(B5)幢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佩中,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