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1042号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紫金城3号楼A栋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78D7M4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工业园区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5742163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5907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