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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003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绍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53.809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