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003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绍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53.809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