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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2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大厦3076号3084号。
法定代表人:臧俊杰。
委托代理人:刘佳佳,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公瀚,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石云飞,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云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082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发现被执行人石云飞名下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花博小区森海豪庭17号楼1单元14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号)、位于花样年华17幢楼5单元3层东户(房屋编号:FB0001443号)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公积金等其它财产。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及居住的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石云飞名下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石云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