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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西段天基理想城。
法定代表人:臧俊杰,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5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11163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