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百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2914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5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雷,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艳亭,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解放新村57幢北、57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
被告:王雪华,女,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娜,江苏渊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王雪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291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王雪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8495.3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被告王雪华以法院已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王雪华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