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百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绿健屋住宅科技系统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晓翔,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绿健屋住宅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联系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李公堤四期四季路22栋。
法定代表人:刘菲,职务:总经理。
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与南京绿健屋住宅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绿健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南京绿健屋住宅科技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南京绿健屋住宅科技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南京绿健屋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苏州***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查询,截止2018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南京绿健屋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网络冻结其银行账户;另查,被执行人南京绿健屋公司在南京市辖区内没有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表示被执行人南京绿健屋公司现已歇业,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 健
审 判 员  彭鸣勋
审 判 员  陆真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校
书 记 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