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百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市金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绿健屋住宅科技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2561号
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胥路485号333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绿健屋住宅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栋一楼东侧1015。
法定代表人:刘菲。
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绿健屋住宅科技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卞文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琼琼
书 记 员 张祥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