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百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正海机电有限公司、常州晨旺电气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8530号
原告:温州正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西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856735117。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晨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梅林村委陈家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237236924。
法定代表人:孙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城市展览馆2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8CFYX0Y。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Y区1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112307X3。
法定代表人:何宝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金百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市金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5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4162130A。
法定代表人:朱晓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市泰立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0526295C。
法定代表人:殷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北区薛家协泰幕墙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薛冶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R6U1M4J。
经营者:陈炳焕,该厂厂长。
被告:常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74024880。
法定代表人:王传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正海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晨旺电气有限公司、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新北区薛家协泰幕墙材料厂、苏州金百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泰立幕墙有限公司、常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温州正海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90000元;2、判令七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8日,被告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票据号码210233602400220200728690043190,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7日,出票人及承兑人为被告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被告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90000元,承兑信息为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7月28日。汇票签发后,被告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苏州金百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金百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常州市泰立幕墙有限公司;常州市泰立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新北区薛家协泰幕墙材料厂;新北区薛家协泰幕墙材料厂于2020年10月27日蒋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常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常州晨旺电气有限公司;常州晨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之后,原告多次提示付款,但均被拒付,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精神,涉及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相关民商事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控股,而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故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参照上述通知精神,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仇宏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