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5027号
原告:***,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姜瑞沣,男,1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梁,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暖,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晓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瑞沣与被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瑞沣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瑞沣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姜瑞沣负担。
审判员 张凌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