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百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7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5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4162130A。

法定代表人:朱晓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李亚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负担(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1900元,**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950元。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胡 宇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