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71号
原告:义乌市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5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献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莉春,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
法定代表人:吴汝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琼瑶,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平,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义乌市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自愿承担鉴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新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柔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