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322执恢551号 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提异议,异议尚在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经计算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为41507.01元,该计算结果与本院作出(2022)苏0322执异244号执行裁定书结果相一致。本院已将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41507.01元发放给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2019)苏032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已经结案,结案方式:强制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