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初111号 原告:北京天元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民族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1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元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民族报社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元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原告北京天元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再次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元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琦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王 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