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执保338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善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屯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苏0322民初5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苏0322民初5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万元。现***申请继续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