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喆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当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湖锦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90597517H。
法定代表人:姜义,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赛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RDTXH。
法定代表人:杨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20500770797394F。
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喆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赛倍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鄂0591民再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赛倍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耀